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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1.各缴存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2.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缴存基数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相关要求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16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