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消息!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
找法网| 2022-10-08 08:47:34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三)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六)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七)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九)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三、土地收回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笔者认为,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物权法》第149条已作明确规定。

(三)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该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其它非法定事由的“收回”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受让人交还土地使用权,并由出让人按约定补偿。

因此,“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的归属;“无偿”收回并非绝对的“无偿”,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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