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
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
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形式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二、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一)针对不同结算方式,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可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对被保险企业或参保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够设计出针对具体情况的附加条款
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的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