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的条件不同:
(资料图片)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产。
(二)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的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三)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四)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五)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定义,特征是什么?一、抵押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留置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三、留置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度更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即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而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概念很相似,他们最大的区别便是,质权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从以上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实现方式也不尽相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相关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反映了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的一些法律已明确规定,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承认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二是这样规定符合国际上的立法经验。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承认留置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效力的原则。三是从理论上讲,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与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公认的物权法原则。
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且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所以,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要无条件的“谦让”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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