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是当事人请求恢复其原来继承权的请求权。
所谓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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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后,能否恢复继承权要根据情况确定:
1.遗产处理完之前,还能恢复;
2.遗产处理完之后,不能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特征有哪些
继承权的特征有: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继承权的两种意义
找法网提醒您,继承权的概念,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