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名的认定
找法网| 2023-04-18 11:59:34

一、挪用公款罪名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名的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资料图)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是谁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挪用公款罪量刑数额为多大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找法网提醒,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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