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竞业禁止协议主体不适格,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二、竞业禁止的特点竞业禁止有如下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找法网提醒,竞业禁止的权利主体是指掌握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单位、个人或其他法人、企事业单位,如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或合伙组织等。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三、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有如下主要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