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而设定的质权,质权人系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
二、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释义: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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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质权人,释义: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他们指的是不同的两种人,也可以说是相对应的身份,出质人是将财物提供出去的人,给自己的债务做担保,质权人是接受占有财物的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等方式获得自己的钱财,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2、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3、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4、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5、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二)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
1、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三)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四)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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