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界定的难度体现在如下方面:
1.活动的复杂性、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地方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性等原因,导致过度医疗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征,致使不易区分。
2.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诊疗规范作为判断基础,且我国的诊疗规范大多是参照国外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诊疗水平,经济环境的差异性。
(资料图)
二、过度医疗认定的注意事项过度医疗认定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过度医疗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找法网提醒,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者、药店服务人员。
2.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虽然有过度医疗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
3.虽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但患者的不良后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亦不属于医疗过度。
5.医疗机构要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
三、过度医疗的赔偿过度医疗的赔偿,应当将因过度医疗增加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因过度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额外的人身损害与原发疾病以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相区别。分两种情况:
1.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2.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医疗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