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证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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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领养的效力
领养会具备如下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三、领养登记办理时需要什么材料
领养登记办理时需要如下证明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找法网提醒,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